现代快报讯(记者 顾元森 见习记者 杨少帅)重庆一名父亲外出遛狗十余分钟,将两岁儿子独自留在家中,不料儿子从18楼不幸坠亡,此事引发广泛关注。10月21日,男童的母亲刘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,她已向警方提交刑事控告,控告孩子父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,但警方还未反馈结果。她认为,即便后续司法审查最终认定这起事件属于意外、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,她依然认为自己的坚持有价值。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,10月16日,刘女士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黄泥塝派出所提交刑事控告,控告孩子父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,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,该案正式受理。刘女士明确,她并不主张丈夫存在蓄意加害孩子的主观故意,但她聚焦于监护疏忽背后的法律边界。 刘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,她发起刑事控告,诉求并不局限于为逝去的儿子讨要这一个案的结论。“往小了讲是我个人的伤痛,但是往大了讲,真的是可以弥补法律空白。” 在她看来,这起悲剧不该仅仅被当成一个家庭的不幸,更应当成为一次厘清监护责任标尺的契机。“我觉得,对于这件事情,大家都应该知道过失致人死亡、一般过失的区别在哪里。” 她坦言,即便后续司法审查最终认定这起事件属于意外、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她依然认为自己的坚持有价值,自己作为母亲付出了努力,或许能够为完善同类案件的认定标准作出一点贡献。 记者注意到,刘女士关注的这个问题,也是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关注的。周兆成发文称:很多人天然存在认知误区,认为家长只是短暂出门遛狗,没有伤害孩子的主观想法,这起悲剧属于纯粹意外,监护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,这样的理解并不准确。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,这是一条刚性的法定监护义务,不存在 “离开时间短、事出有因就可以免责”的豁免空间。两岁幼童完全不具备风险识别与自我保护能力,高层住宅环境下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,本身就已经属于严重的监护失职。 周兆成分析,不少人认为孩子父亲已经承受丧子之痛,再谈追责不近人情,本质上混淆了“主观故意伤害”和“重大监护过失”两个概念。本案目前没有证据支撑孩子父亲蓄意加害的判断,这也是这起事件初查被定性为意外后,引发公众和刘女士疑问的核心原因,但“没有害人之心”不等于监护行为没有过错。该案此前警方初步核查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不属于刑事案件,但不立案绝不等于无责、免责,刑事追责和民事过错是两套独立的评价体系,互不抵消。即便最终达不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追责门槛,孩子母亲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,固定监护失职的过错事实,依法主张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。 在周兆成看来,法律的核心从来不是报复,而是划定清晰的监护底线,这也是刘女士希望通过本次维权达成的目标。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同类判例:监护人无主观恶意,但因为看护疏忽造成幼童伤亡,最终被认定存在法律层面的过错。监护责任没有侥幸,不存在“离开一会儿没关系”的容错区间。 10月21日,刘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,如果收到派出所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,届时她将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,并争取召开立案监督听证会。截至10月21日,距离此前民警告知她的反馈期限已到,她暂未收到警方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文书。她选择不主动催促办案,希望留给办案机关充分时间核查证据。当天下午,现代快报记者致电黄泥塝派出所,接线人员表示暂无法给予答复。 特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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